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是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海南省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民营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三)申办的民营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营业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2.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命名的“海南省龙头企业”;
3.注册资本在500万人民币以上,从事新兴工业、热带高效农业和国际旅游等行业的企业。
第二条 申请旅行卡批件材料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外事管理处(以下简称外管处)申请旅行卡批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海南省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程序表(可在省外事侨务办网站下载或外管处领取);
2. 申请报告,内容含企业的经营范围、申办理由、与APEC有关国家的交往情况和申请人负责的具体业务等;
3.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的材料;
4.持因公护照的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政审批件,持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5. 申请人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护照复印件。
第三条 审批程序和申办旅行卡材料
(一)外管处受理民营企业的申请旅行卡批件材料后进行审核,报办领导初审。如经同意,负责为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
(二)申请人领取《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后,向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处(以下简称领事处)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原件2份(由外管处提供);
2.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2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3.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2份;
4.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2份;
5.持证人近照3张。
第四条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批、颁卡
(一)领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整理齐备申办旅行卡材料,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二)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对外办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取得有关经济体同意后,为相关申请人制作和颁卡。
第五条 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领事处和外交部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六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领事处负责保管民营企业中因公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并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外交部领事司。
(二)各企业统一保管因私护照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领事处。如遇遗失、破损或持有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速报领事处向外交部领事司申请吊销其旅行卡。
(三)因公护照持有人凭本企业申请函向领事处申请领用旅行卡,回国后10天内应将旅行卡当面交还领事处。因私护照持有人回国后将旅行卡交还本企业统一保管。
(四)领事处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省事外侨务办将对企业采取通报批评、中止、取消其申办权限的措施并报外交部领事司。
(五)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六)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七条 费用
首次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共收费1020元人民币,其中外交部收费72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其它事项
(一)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其它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办单位换卡。
(二)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单位向领事处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在外交部领事司核查无误后,退还申办单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海南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2008年3月5日
相关表格下载: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海南省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程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