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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20 09:02:1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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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会展业发展,将会展业培育成为海南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极,规范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海南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省商务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会展项目资金申报,审核会展项目资金申请,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负责会展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的使用。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省商务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商务厅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内容、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下列项目:
(一)社会资本在海南省投资建设的展馆项目及现有展馆的维修。
(二)在海南省举办的并符合本省产业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商业性会展项目(含会议、展览、节庆项目,其中文化节庆会展项目在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支持)。
(三)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大型会展项目和知名会展机构。
(四)开展海南省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人才培育、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以及取得国际会展业认证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五)海南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一)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
(二)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三)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海南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
(二)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商品展销会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等会展项目。
(三)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四)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一)股权投资:政府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投资入股展馆建设项目;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设立会展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
(二)贷款贴息:对用于会展业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
(三)奖励:支持举办符合条件的会展活动,取得国际会展业认证等。
(四)无偿资助:用于现有展馆的维修;重点培育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项目。
第九条 支持标准
(一)股权投资项目。政府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政府参股有一定期限。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当年申报通知执行。
(二)贷款贴息项目。对会展业项目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会展业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
(三)奖励类项目。
1.会议、节庆奖励。
(1)对于参会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80%,会期在1天(含)以上,活动期间安排住宿使用三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总间数达到500间夜数的会议、节庆,按三、四、五星级宾馆分别给予每间夜80元、100元、120元奖励。使用多星级宾馆的,可合并计算。
(2)单次活动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2. 国际性会议奖励。
(1)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会期在1天(含)以上、有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境外参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政府补助的各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大型国际性会议,对境外参会人数按每人每间夜500元奖励,其他参会人员按第1项会议标准奖励。
(2)单次活动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3.展览奖励。
(1)在海南省连续举办,展期在3天(含)以上,并且省外参展商的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下同)比例不低于30%的展览,第1至6届每届实际展位数达到300个标准展位的,省外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800元给予奖励,省内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给予奖励。展览较上届标准展位数增加的,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再增加奖励200元。配套专业展馆的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计算。对一次性展览视同第一届。已举办若干届的,仅对未满六届的展览按上述标准奖励。连续举办6届以上的展览,从第7届起,只对实际展位数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增量部分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奖励。
(2)单次展览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4.企业运营奖励。
(1)上规模奖励。对当年会展企业会展业部分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或其整数倍(含)(数据以上报省商务厅的会展统计数据为准),给予200万元奖励,一个年度跨越几个整数级的可累计计算。
(2)年度排名奖励。根据会展业统计调查数据,对各类排名在前十位的单位分别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5.展馆运营奖励。
展馆单位承接展览,每次展览实际展位数量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且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的,按每个展位60元给予奖励。展馆运营奖励采用合并计算的方法奖励。
6.获得国际会展业认证奖励。
  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后,对取得UFI、ICCA等认证的机构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无偿资助类项目。
1.培育会展项目。
(1)对主题与12大重点产业高度关联,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500个以上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定址在我省举办3届以上的重点培育会展项目资助100万元,每增加200人或100个标准展位资助额增长10万元。
(2)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级以上公司)与我省共同举办的会展项目,可在第(1)项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参会、参展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个,境外参会(参展)人数(展位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会展项目,可在第(1)项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进(申办)会展项目。
引进(申办)已在其他地区举办过的 1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500个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巡回会展项目发生的申办费(含品牌使用费及场地、宣传推广、嘉宾邀请、交通等项目落地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规模在1000人以上或500个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且列入当年引进会展项目计划的资助80万元,每增加200人或100个标准展位)增长5万元予以无偿资助。
   (2)为鼓励外来会展项目在我省举办,对本办法实施以来在我省新办且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的外来重点会展项目,可在第(1)项资标准基础上按照首届30万元、第二届20万元、第三届15万元的标准给予特别资助,从第四届起不再给予特别资助。
(3)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级以上公司)在我省举办的,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海南特色产业具有明显拉动作用、对海南会展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可在第(1)项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引进和培育知名会展机构。
对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海南设立的,或者海南本地新注册的,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20%(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五)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
对于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人才培育、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等工作给予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每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省商务厅编报年度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给予保障。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支持。
(一)省政府申办、主办或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
(二)我省重点引进的,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化会展活动。
(三)我省重点培育的,由省直以上部门定期定址主办的对拉动消费、促进产业发展、对外开放作用明显的国际性会议、大型综合性会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时间
拟申报会议、节庆、国际会议、展览奖励的,会展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展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提交第十二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拟申报其他资金支持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按申报通知要求时间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会展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展馆建设、维修项目提供)。
    (五)项目实际已投入情况、资金支出的汇总表及相应合法凭证复印件(展馆建设、维修项目提供)。
(六)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展馆建设、维修项目提供)。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展馆建设、维修项目提供)。
(八)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
(九)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节庆、国际会议、展览奖励项目和培育、引进会展项目提供)。
(十)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邀请参会人员名录(会议、节庆、国际会议奖励项目和培育、引进会展项目提供)。
(十一)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览、展馆运营奖励项目和培育、引进会展项目提供)。
(十二)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国际认证项目提供)。
(十三)举办展览活动情况汇总表(仅展馆运营奖励类项目提供)。
(十四)企业或项目近三年获得省市(县)财政扶持资金的说明。
(十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六)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办会议、节庆、国际性会议、展览奖励类项目的核查、评审
(一)项目核查、总结。
1.项目核查。
    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收到会展举办单位的申请后,应在项目举办期间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应现场确认会展名称、场地面积、参会人数、展位数等内容,并在现场核查表上签字。
2.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向市县会展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和酒店住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两张以上能大致反映会议、节庆规模的会场照片(会议、节庆、国际性会议奖励等项目提供)。
(2)总结报告、会刊、参展商名录、宣传广告材料、照片、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展览奖励项目提供)。
(3)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
(二)项目审查。
省商务厅结合上年度各市县会展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将省会展业专项资金切块到市县财政下部门。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核查、总结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和会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到申请单位。每年12月底,各市县会展和财政部门将省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其他项目的核查和评审
(一)股权投资项目。省商务厅对企业报送的股权投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股权投资安排意见,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意见,提出股权投资资金分配方案。
(二)贷款贴息项目。省商务厅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后,须到贷款银行查阅相关资料,到建设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查证企业提供材料和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
(三)无偿资助项目和企业运营、展馆运营、获得国际认证等奖励项目。省商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通过第三方查证的,要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四)成立平台公司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培育会展项目的办理程序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须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对省商务厅提出的项目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配合省商务厅联合上报省政府认审定。省政府批准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省商务厅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议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公款宴请、出国、旅游等开支。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会展项目的核查、审核和评审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起草说明
 
    2017年以来,我厅对《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初,省政府将会展业列入十二大重点产业。同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我省引会引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6年,我省会展业主要经济指标实现2位数增长。但是,经过两轮资金申报,省直部门、市县主管部门、企业反映了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引进申办会展活动的门槛过高;没有明确我省培育会展活动的支持;缺少对培育引进市场主体的支持企业;对会议奖励的程序繁琐、效率不高。
二、修订思路
(一)抓大放小。市县会展主管部门重点放在会议、展览奖励的申报、核查,资金切块到市县财政,责任传导到市县主管部门,使用实效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勾。省商务厅工作重点放在培育引进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会展项目上,久久为功、驰而不息,用好专项资金培育一批会展品牌。
   (二)降低门槛。将原办法中引进(申办)2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修改为1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500个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巡回会展项目,同时增加了对“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境外参会者在5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的奖励和“一事一议”项目。
(三)扶持市场主体。新增加会展企业上规模奖励和排名奖励,同时对境内外会展企业在海南新设独立法人公司和省内已有会展企业达到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购买、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四)简化程序。一是将会议、展览的奖励,由“市县申报、初审,省商务厅核查,联席会议审定,下达计划,拨付资金”修改为“市县申报、核查、拨付资金、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二是将原来项目分配方案上报省推动会展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修改为报省政府审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下列项目”增加“第(一)款现有展馆的维修”和“第(三)款引进和培育国内外大型会展项目和知名会展机构。”
(二)第八条“支持方式”增加“第(四)款,无偿资助:用于现有展馆的维修;重点培育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基础性、保障性公共项目。”
(三)第九条“支持标准”第三款“奖励类项目”增加“国际性会议奖励”和“企业运营奖励”,主要内容如下:
“2.国际性会议奖励。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会期在1天(含)以上、有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境外参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政府补助的各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大型国际性会议,对境外参会人数按每人每间夜500元奖励,其他参会人员按第1项会议标准奖励。”
“4.企业运营奖励。
(1)上规模奖励。对当年会展企业会展业部分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或其整数倍(含)(数据以上报省商务厅的会展统计数据为准),给予200万元奖励,一个年度跨越几个整数级的可累计计。
(2)年度排名奖励。根据会展业统计调查数据,对各类排名在前十位的单位分别给予5-50万元的奖励。”
    (四)第九条“支持标准”增加第四款“无偿资助类项目”,主要内容如下:
1.培育会展项目。
(1)对主题与12大重点产业高度关联,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500个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定址在我省举办3届以上的重点培育会展项目资助100万元,每增加200人或100个标准展位资助额增长10万元。
(2)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世界500强、中国 500强企业(2级以上公司)与我省共同举办的会展项目,可在第(1)项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参会、参展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个,境外参会(参展)人数(展位数)比例达到20%(含)以上的国际会展项目,可在第(1)项资助标准基础上上浮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引进(申办)会展项目。
    引进(申办)已在其他地区举办过的 1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500个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以上的全国巡回会展项目发生的申办费(含品牌使用费及场地、宣传推广、嘉宾邀请、交通等项目落地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规模在1000人以上或500个标准展位(1万平方米)且列入当年重点引进的会展项目计划资助80万元,每增加200人或100个标准展位)增长5万元予以无偿资助。
    (2)为鼓励外来会展项目在我省举办,对本办法实施以来在我省新办且举办三届及以上(含单、双年隔年举办)的外来重点会展项目,可在第(1)项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首届30万元、第二届20万元、第三届15万元的标准给予会展举办单位特别资助,从第四届起不再给予特别资助。
(3) 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级以上公司)在我省举办的,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对海南特色产业具有明显拉动作用、对海南会展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可在第(1)项资金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引进和培育知名会展机构。
对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外大型会展企业、在海南设立的,或者海南本地新注册的,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5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年会展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从下一年度起,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符合补助条件企业,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20%(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则按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助。
   (五)第九条第四款“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
第2节“对于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每年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给予保障。”修改为”对于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人才培育、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每年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由省商务厅编报年度使用计划,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给予保障。”
(六)增加第十条,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支持。
(一)省政府申办、主办或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
(二)我省重点引进的,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化会展活动。
(三)我省重点培育的,由省直以上部门定期定址主办的对拉动消费、促进产业发展、对外开放作用明显的国际性会议、大型综合性会展活动。”
(七)第十三条 “ 举办会议、节庆、展览奖励类项目的核查、评审”第二、三款“(二)项目初审。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核查、总结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季度汇总报省商务厅。(三)项目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人员对提交的会展奖励材料进行审核,抽查相关酒店、展馆等活动场所的有关资料,了解、验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会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合并后修改为“(二)项目审查。省商务厅结合上年度各市县会展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将省会展业专项资金切块到市县财政下部门。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核查、总结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和会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到申请单位。每年12月底,各市县会展和财政部门将省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八)第十四、十五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其他项目的核查和评审,第(三)款增加内容后修改为“无偿资助类和会展企业运营、展馆运营、获得国际认证等奖励项目。省商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通过第三方查证的,要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九)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省商务厅提出的项目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配合省商务厅联合上报省推动会展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修改为“省财政厅对省商务厅提出的项目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配合省商务厅联合上报省政府认审定。省政府批准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