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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0 15:55:01  文章来源: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浏览次数: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股权
   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4〕202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14〕38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按照海南省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项目。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的项目。
  (三)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以及扩大商品进口,促进消费升级的项目。
  (四)支持外经贸企业投资建设,包括企业研发、扩大产能、技术升级改造、产品改良等项目。
  (五)支持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生物技术和新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企业研发、生产、建设类项目。
  二、支持方式
  以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为:
  (一)授权专业投资管理公司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出资额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
  (二)投资已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参与定向增发,或与该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的,委托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或合资设立项目公司。
  (三)被投资企业要求政府退出股权时,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意愿退出持有股份,具体退出条件和方法依据《海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由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时商定。
  三、股权投资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一)项目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本通知要求,经注册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向省商务厅申报。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
  (二)项目评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省属国有独资投资管理公司组织专家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出符合外经贸区域资金扶持条件的候选企业。
  (三)尽职调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属国有独资投资管理公司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入围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公司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进一步与其商谈投资协议,同时将尽职调查报告及拟投资方案、建议和投资额等内容一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下达项目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资金拨付到投资管理公司,由投资管理公司拨付到被投资企业,实施日常股权监管。
  (五)投资达到一定年限或条件后退出股权。
  四、申请单位和项目的资格条件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在海南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3.建设项目在海南省内,已经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有效,并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4.建设项目2016年在建或新建。
  (二)不予扶持的项目(下列情形之一)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未满3年的。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或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5.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中央或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印章。
  (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请表(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样式)(附件3);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批准文件、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如项目不需办理此类文件,请在填写项目申请表时予以说明);
  (六)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存款证明、验资报告等);
  (七)项目已投入资金明细表(包括名称、金额及发生时间),并附各项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八)201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
  (九)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若有,请提供专利、软件著作权、名牌产品、示范企业、龙头企业等相关证书复印件,租赁、购置合同等复印件)。
  六、申报时限及其它
  2016年股权投资项目申报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受理,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0日和8月30日,请各项目单位备齐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上述截止时间前送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二楼233室)。
  项目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联系人:李春林、李枝平,电话:65342847、65343637)、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罗清明,电话:68533706)联系。
  本通知可在海南省政府网站(
www.hainan.gov.cn)和海南省商务厅网站(www.dofcom.gov.cn)查看和下载。
 

                                   201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