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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0 15:56:42  文章来源: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浏览次数: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
              能力方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方向项目(以下简称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琼财企〔2014〕20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及单位应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企业培训项目和组织境外参展团组项目的中介单位可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且2015年进出口额不超过6,500万美元(进出口数据以海口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申请和受理
  (一)网上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登录
http://www.smeimdf.org.cn/网站填报并提交资金申请。
  (二)纸质材料申请
  1.在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在海口的中介机构向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2.在海口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单位向海口市商务局、财政局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3.在其他市县(区)注册的企业和单位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4.项目申报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三、申报时间 
  (一)2016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支持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实施完成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分三次受理,对4月30日前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6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5月1日至7月31日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8月31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在8月1日至9月30日实施完成的项目须在10月30日前在网上申报并提交资金申请材料。凡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将作为年度最后排序受理项目,视资金支出余额情况考虑安排。
  四、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海口市项目由海口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海口市财政局会同商务局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提出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综合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到海口市财政局,再由海口市财政局转拨企业。
  (二)其他市县(区)项目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当地企业递交的项目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递交省商务厅。如无特殊情况,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项目的初审工作并送交省商务厅。
  (三)省级项目及除海口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区)初审后递交的项目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省级项目由省级直接办理拨付,市县(区)项目优先使用已预拨的年度结余资金拨付,结余资金使用完毕后由省级统筹安排直拨企业。 
  五、资金重点支持对象
  我省特色农产品出口企业和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企业。
  在资金安排上,重点企业(指重点支持对象,下同)优先于一般企业。
  六、资金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类项目,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鼓励类项目:     
  1.境外展览会项目   
  2.认证类项目   
  3.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4.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鼓励类项目支持标准原则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其中: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支持我省重点生产型企业在境外自主办展项目,以及省商务厅委托商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我省外贸企业开展的境外参展团组项目。
  参加境外展览会按70%支持展位费,每个标准展位支持不超过5万元(每9㎡计为1个标准展位),每个企业项目支持不超过3个展位(即不超过27㎡)。
  境外自主办展项目按70%支持场地租赁费和搭建费,支持的搭建费不超过场地费的20%,总支持额度不超过70万元。境外自主办展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制,项目实施前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计划申请书,获批同意后实施的项目方可获得资金支持(本通知印发前已实施的项目除外)。  
  省商务厅委托商协会等中介机构组织我省外贸企业开展的境外参展团组项目按《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展组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商务规〔2015〕170号)执行,其中:参展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支持的布展费不超过展位费的20%。
  (二)控制类项目。控制类项目作为最后扶持顺序项目,在其他项目安排后根据资金剩余情况考虑安排。    
  1.境外路牌广告和报刊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重点支持对象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其他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
  2.杂志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重点支持对象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其他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
  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宣传册和宣传光盘(视频)翻译制作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重点支持对象当年度限报2个项目,其他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宣传资料应显示制作、印刷时间。 
  4.境外影视广告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一般企业当年度限报1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
  5.企业单位外贸培训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原则上每家承办单位当年度限报3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实行事前备案制。承办单位应具备企业培训资质(业务/经营范围界定),培训对象必须为外贸企业,培训课题应结合我省实际并紧扣当前外贸发展形势和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对重复的课题不予支持。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按属地报省或市县商务部门备案核准,并于培训的前3天将培训时间、地点通知商务部门。 
  (三)一般项目
  1.境外市场考察项目
  按国际间交通费和国家统一标准的生活补贴的70%支持,每个项目最多支持2人考察3个国家。2人考察3个国家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4万元;2人考察2个国家或1个国家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1人考察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多支持3个项目。
  2.电子商务   
  (1)网站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已支持过的企业,不再支持该类项目。
  (2)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不支持企业单独开发或企业向社会单位购买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仅支持企业在商务部开发提供免费使用的中小企业外贸软件(ERP)云服务平台(登录:
http://erp.mofcom.gov.cn/网站注册即可免费使用)上需要增加(免费使用以外)的其他个性化服务功能模块产生的软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7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网络营销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多支持3个项目。
  利用电子信息技术面向境外推广等其他形式的电子商务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多支持3个项目。
  3.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4.境外投议标项目
  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上述项目具体支持内容按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琼财企〔2014〕2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资金原则上不支持现金支付的项目(在境外购买机票除外)。
  (二)对控制类项目的支持额度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资金总额度的30%。项目通过审核,但因当年度资金不足未能安排的,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支持。
  (三)项目单位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编制材料目录并印制成册。同时附对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作出的声明。 
  (四)各市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更好地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效益。   
  本通知相关规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办理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述两部门咨询与反馈。(海南省商务厅:65331535;海南省财政厅:68533706)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