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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智库:打脸“301调查”—中国“强制技术转让”

 发布日期:2018-05-30 10:29:2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近来,中国因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问题饱受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指责。在西方国家眼里,尤其是美国,认为中国获得技术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强制在中国投资的跨国企业技术转让,以及盗用。
美国更是在其“301调查”报告中单方面指责中国通过股权限制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美方企业施压,强制技术转让。并且,美国以“301调查”结果为由,对来自中国价值约 500 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涉及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机器人和机械等行业。随后,又针对中国的反征税,美国总统特朗普考虑再对中国追加 1000 亿美元的征税商品。
关于美国《特别301报告》所陈述的「中国强制技术转让」,就连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都看不下去了,发表文章认为,他们夸大了中国强制技术转移和盗用,忽略了真实的数据。事实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改善而不是在恶化。
近年来,中国使用外国技术的许可费和使用费一直飙升,2017年达到近 300 亿美元,比过去 10 年增加了近 4 倍。其中,支付美国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同比增长了 14%。
此外,中国在收购外国技术的金额上排名全球第四,远远落后于爱尔兰、荷兰和美国,但领先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印度。然而,爱尔兰和荷兰的许可证费用主要由外国控股公司支付,这些公司把注册地设在爱尔兰和荷兰主要是为了避税。要是除去这些公司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中国在支付的技术许可费方面可能在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
“301调查”——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的依据站不住脚
与此同时,仔细分析“301调查”控诉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问题,301调查结论的依据主要是:
(1)中国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认为,中国政府对一些行业仅允许设立合资企业,使得中国合营方取得优势谈判地位,外国合营方不得不同意中国合营方的技术转让要求以进入中国市场。
(2)中国政府非正式要求外国企业技术转让。中国的行政审批不透明,在此过程中某些部门、某些地区可能非正式地要求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外国企业担心不能获得行政许可而同意转让技术,或者中国合营方利用由其办理审批手续的机会向外国合营方声称审批部门提出了技术转让要求,外国合营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接受该要求。
对于第一种依据,涉及国家安全核心领域,按照WTO承诺,有权暂不放开股权比例。中国已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不以技术转让为要求,批准外资准入。自2015年以来,中国已经在逐步取消对外资合资要求的准入壁垒。比如在2017年修改的《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际上是在2015年已经大幅放宽外资准入的门槛限制,将原来的 93 条限制措施压缩到 63 条(2011年为 117 条)。中国只是在部分涉及到国家安全核心领域没有完全放开股权比例,但仍按照时间表和路线图逐步取消准入壁垒。
对于第二种依据,美国混同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外资企业想进入中国,在跟中国企业进行合资谈判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会提出转让某种技术的要求,但获得这种技术也不是无偿的,是需要付出很多代价的,如,市场、使用费、专利费等等,它是商业谈判的一部分,而外国企业也恰恰是看中了它能从合资中获利,才同意的。它是双方企业自由协商的结果,并不存在强制行为。是企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
“301调查”目的——打开被调查国的市场
历史总是重演的。翻开“301调查”的历史,美国曾使用“301条款”对巴西、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多个国家发起涉及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调查。不难发现,“301调查”的特点:
● 是一种施压手段,让美国在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
● 实施单边制裁——撤销贸易优惠、征收报复性关税
● 报复性措施使用率较低,百起“301调查”仅有十多起实施了报复性措施
● 该做法招致对方征收反制性措施
此次针对中国的调查的目的是,中国的对外投资政策限制了美国企业的进入,通过调查扫除这一障碍。
大国博弈——利益至上
美国每次发起“301调查”都有较强的目的性和指向性,一旦目标实现,很快会促成和解。中美前几次“301调查”最终都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方式结束,并未引发报复性制裁或大规模贸易战。此次“301调查”延续这一趋势的可能性仍然较大。毕竟以目前双方的贸易体量来看,如果最终互相采取报复性制裁措施,对双方都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造成两败俱伤。
因此,征收关税措施只是想让中国接受美国企业准入的要求,是暂时的。正如美国对“中兴”进行制裁一样,即使美国理由充分,理直气壮,但当美国的利益因此而受到巨大牵连的时候,美国照样会以“利益”为重,找个合适的理由,给自己一个台阶,放弃能够行使的权利。
就像特朗普在推文里表示「对中兴通讯的贸易禁令会导致中国大量工作岗位的流失。我已责令美国商务部尽快妥善处理!」
这就是大国博弈,没有绝对的规则,只有绝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