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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欺诈中最常见的手段是?原来“皮包”公司是这样伪装的

 发布日期:2019-09-18 08:53:1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国际贸易欺诈中最常见的手段是?原来“皮包”公司是这样伪装的


国际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等,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贸易活动。国际加工贸易是在一般进出口贸易方式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由于其涉及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方式灵活多样,附加条件比较复杂,难以避免的成为国际贸易欺诈的多发区。加工贸易的双方互为进口商或出口商,在签订合同时,最有可能遇到的就是合同主体欺诈。
基本案情中国上海A公司与德国B公司达成加工贸易合同,中国上海A公司开立远期信用证从德国B公司购买价值60万美元的原材料,制成品抵消原料价款,加工期限为三个月。2013年4月12日,中国上海甲银行接到德国B公司随附远期汇票的全套原料单证,中国上海甲银行会同中国上海A公司审单无误后,承兑了汇票并退还给德国B公司。但是中国上海A公司凭提单提货时却无货可提,中国上海A公司随即与德国B公司联系,对方自称发货有误,并表示马上安排重新发货。直到6月17日德国B公司才发货,中国上海A公司于6月28日凭德国B公司邮寄的提单提货。事后发现,该德国B公司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通过中国上海甲银行查询,在6月17日前德国B公司就已经把银行承兑汇票在境外融资贴现,完全凭骗来的中国上海A公司承兑汇票融资发货。由于首次没能提货,使得中国上海A公司浪费了大量时间,利息负担增加,该笔加工贸易几乎无利可图。
欺诈手段主体欺诈是欺诈分子的常用伎俩。由于加工贸易的合同双方既是进口方又是出口方,在签订合同时,首先碰到的可能是合同主体欺诈。合同双方主体既可能是知名公司,也可能是无名小公司,当然不排除有一些无良商人;其形态也是各种各样,既有虚拟的主体,也有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更有不具签约资格的子公司。他们通常会刻意夸大自己的生产技术能力、资信实力等,用小资金签大合同;有些公司还利用其法律性质进行加工贸易欺诈。
常见的主体虚假有:1、合同主体为某一知名母公司的子公司,其资本实力很弱,但其打着母公司的招牌做大生意,标的额较大,超过子公司的承受能力,而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独立,就可能引起巨大风险。2、合同主体属商业骗子,用假地址,假证明,招摇撞骗,一旦成交,收到货款便溜之大吉,从而给另一方主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即是合同主体诈骗的典型案例。3、合同主体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只有营业证明,不具法人资格,不能提供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的证明,这类主体称为中间商。其不能直接从事货物买卖,和这类商人交易,风险非常大。 反欺诈措施针对国际加工贸易中的主体欺诈,当事人应该积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对策。严格审查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和资格。谨慎选择贸易伙伴是当事人顺利进行对外加工贸易,避免受骗上当,防止欺诈的关键问题之一。所谓资信,简单地说就是外商的经济财务状况及商业信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对方企业的历史、企业的性质、企业的人员、产品、营业额、注册资本、法定地址、商业信用等等;贸易主体的法律资格关系到合同是否合法和能否成立。主体资格的法律属性不同,法律地位就不同,也就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无资格者谈判签约,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即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同时,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遭受经济损失。加工贸易的跨国性,决定了审查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和法律资格存在较大的难度,一般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调查方法。直接方法:在贸易谈判中,直接要求外商提供其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证明、营业证明、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等材料;间接方法:
o 利用银行所拥有的广泛的海外关系网,委托银行进行查询;行业查询即向国内曾与之有过业务往来的企业直接查询;
o 通过进出口商会查询;通过海外机构查询,既包括国内外贸企业的驻外派出机构,也包括国内外贸企业在国外的代理商;
o 通过报纸、书刊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查询。
(来源:国际贸易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