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经贸摩擦应对 > 经贸摩擦预警信息快报 > 正文

海关:医疗物资出口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发布日期:2020-04-14 10:26:4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4月11日下午14:28,海关发布紧急通知,对于53号公告的具体操做出了权威解释!
大家所担心的“法检”没有了!
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对于4月10日海关第53号公告的具体操作做出了权威解释!
明确: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据了解,目前实际操作中,仍然还是按照之前的正常申报,不会被退单。但几乎99%都会被查验。
”海关出台权威解读“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11类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之前,对出口检测试剂已实施卫生检疫。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lpaK3YZiaKia95df52PjibpdPOUlQFqPmYloYpFe8oicTficBsmoTlKNGXWRMf1jFWoCkobyiaGlVlV2oh8VheJQEupw/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01 /
出口申报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
(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

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
(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
(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
(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郑重提示: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02 /
质量安全要求
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
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
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查询工具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index.html
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三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我国和国外部分国家(地区)防疫医疗物资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项目(第一版)访问地址:http://sjs.customs.gov.cn/sjs/zcfg56/2963129/index.html
/ 03 /
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 04 /
如何区分医用和非医用口罩
究竟如何快速准确地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呢?详见:海关解读 | 如何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