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经贸摩擦应对 > 经贸摩擦海外法律顾问团简报及进出口政策信息 > 正文

解读 |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实施事项

 发布日期:2020-05-25 09:21:5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解读 | 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实施事项
01
   背 景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在2月28日实施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基础上,于5月1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4号),第二次排除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加征关税部分商品。
02
   第二批第二次排除清单   



本次排除清单范围较广,共涉及商品79项,主要涵盖第五类矿产品、第六类的部分化工品、第十一类的部分纺织物、第十三类的陶瓷玻璃制品、第十五类的贱金属制品及第十六类的电机电气设备等。


 
其中涉及第五类的高岭土、稀土矿、银矿砂、黄金矿砂等矿产品7项,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和第三十八章杂项化学品等化学品27项,第十一类的无纺织物和工业用纺织制品4项,第十三类金刚石、石墨制品、陶瓷制品和玻璃等6项,第十五类的贱金属制品9项,第八十五章电动机、发电机、通信模块、雷达设备、信号发生器等商品26项。
 
对清单所列商品,自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一年),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即不再加征自2018年7月6日以来实施的反制美301措施的所有批次加征关税。
 

03
   关于退税   
本次清单中所列商品,对2018年7月6日以来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来源: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