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经贸摩擦应对 > 贸易救济案件 > 正文

澳大利亚对华镀锌铝板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

 发布日期:2016-12-12 15:08:12  文章来源:总会法律事务部  浏览次数:
      2016年9月2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16/102公告称,应烨辉(中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Yieh Phui (China) Technomaterial Co., Ltd.)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镀锌铝板(Aluminium Zinc Coated Steel)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涉案产品的海关编码为7210.61.00\60、7210.61.00\61和7210.61.00\62。利益相关方最晚不迟于2016年10月29日提交本期中复审立案调查相关书面材料。  2012年9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镀锌板和镀锌铝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自2007年7月1日起。2012年11月26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的镀锌板和镀锌铝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自2007年7月1日起。2013年8月5日,澳大利亚对进口自中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镀锌板和镀锌铝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镀锌板的倾销幅度为6.8%~62.9%、补贴幅度为5.2%~22.8%;韩国涉案镀锌板的倾销幅度为<2%~28.5%;台湾地区涉案镀锌板的倾销幅度为<2%~8.6%;中国涉案镀锌铝板的倾销幅度为5.5%~19.3%、补贴幅度为5%~21.7%;韩国涉案镀锌铝板的倾销幅度为<2%~7.7%。2016年8月30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中国企业江阴宗承钢铁有限公司(Jiangyin Zongcheng Steel Co., Ltd)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mpany Limited)的镀锌铝板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