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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5)

 发布日期:2017-08-23 10:29:4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三、切实防范磁条卡伪卡欺诈交易风险
(一)使用金融IC卡降低磁条卡交易风险。一是自2016年9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新发行的基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应为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的金融IC卡,并采用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安全评估的芯片。二是各商业银行应从交易渠道、刷卡频次、单笔交易金额、日累计交易金额、交易地区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磁条交易风险控制。对于可以交易应通过短信、电话、客户端软件等进行交易确认和风险提示。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三是各商业银行应采取换卡不换号、实时发卡等措施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
(二)加强受理终端安全管理。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从受理终端产品选型、验收、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受理终端产品选型、验收、现场检查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的技术标准符合性。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采取入网终端签名、唯一性标识等技术措施,加强受理终端入网管理,严禁不符合标准、非法改装的受理终端入网使用。对于存量终端应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持续开展终端抽检工作,确保布放的终端与合格样品的一致性,严控改装终端的使用。
(三)加大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力度。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会同成员机构建立健全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信息电子化管理体系,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相关规定,完整、准确记录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并对同一特约商户在不同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注册的信息进行关联管理。充分利用影像采集、区域定位等技术,采取多渠道交叉验证等有限手段,健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和信息更新机制,持续加强特约商户信息真实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