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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1)

 发布日期:2016-08-22 15:50:28  文章来源: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法发〔201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2.主要目标。根据“国家制定发展战略、司法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国家立法进程”的工作思路,建设功能完备、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
  ——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
  ——坚持优化资源、完善制度、法治保障,提升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立足国情、合理借鉴、改革创新,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二、加强平台建设
  4.完善平台设置。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诉调对接、涉诉信访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根据辖区受理案件的类型,引入相关调解、仲裁、公证等机构或者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也可以在纠纷多发领域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派驻人员指导诉调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