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际经贸摩擦应对 > 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则惯例 > 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1)

 发布日期:2016-11-03 15:28:39  文章来源: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订定
1949年全国解放以前,共同海损理算对我国海运等各界来说,是一件相当陌生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共同海损案件仍主要依靠外国理算。1969年经过我国远洋运输、贸易、保险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置海损理算处(简称我海损理算处),办理共同海运理算业务,从此为我国共同海损事业掀开了崭新的篇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在总结办理共同海损案件实践的基础上,于1975年1月公布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这一暂行规则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而制订的。这套规则共有八条,还加一序言,概括了共同海损理算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包括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所没有,但在实际理算工作中需要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这八条规定的名称为:
序  言:共同海损理算的宗旨

        第一条:共同海损的范围
        第二条: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
        第三条: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
        第四条:共同海损的分摊
        第五条:利息和手续费
        第六条:共同海损担保
        第七条:共同海损时限
        第八条: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