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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2)

 发布日期:2016-11-03 15:29:18  文章来源: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的特点
《北京理算规则》,概括地说,共有四个特点:
1. 明确规定理算的方针任务
为了阐明在我国建立共同海损理算的目的,《北京理算规则》序言中明确规定建立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的方针任务是:
“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正确地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以增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贸易与海洋运输的发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本暂行规则,并设立海损理算处。”
2. 确定共同海损的范围
本章前段介绍了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的规定对于共同海损范围的划分是相互矛盾的,它通过数字规则把共同海损的范围从字母规则规定所体现共同安全派观点的范围扩展到所谓安全续航,即把船舶发生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所支付的一些额外费用和损失列为共同海损。在船舶、货物经济利益的关系上,这是需要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鉴于此,在《北京理算规则》第一条第1款中原则否定了这一概念,即不在共同海损的定义中,承认所谓安全续航,而在同条第2款中规定将这项损失和费用在当前情况下可列入共同海损,从而为今后逐步将这项被扩大了共同海损范围的做法进行改革表明了我们的观点,同时也避免了脱离当前的实际情况而难以推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