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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5)

 发布日期:2016-11-03 15:30:51  文章来源: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4. 海损理算工作的简化
共同海损案件有些涉及数百家不同的货主,理算工作必须做好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和其他文件资料,核对船舶、货物各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账单,计算船舶和货物的补偿金额和分摊价值,以及编制海损理算书等项工作,手续十分繁琐。完成一个共同海损案件的理算工作,少则一年,多则数年时间,编制成一本理算书收取理算费,少则上万美元,多则数十万美元,昂贵异常。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长期以来,国际海运、贸易、保险界普遍提出简化海损理算的要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鉴于此,在制订《北京理算规则》时,除对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金额计算和分摊,规定了简单可行、实事求是的计算标准以外,还单独规定了一条与共同海损简化有关的规则,其内容为:
“第八条 共同海损理算的简化
为了减轻各有关方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海损理算应尽量简化,避免繁琐的手续和计算;理算书应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执行。
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作简易理算。
对于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征得主要有关方的同意,可以不进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