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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核销操作规程(6)

 发布日期:2017-03-30 10:07:2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b)特殊情况
 第17条  下列情况属特殊情况:
1.ATA单证册办理过续签单证册的情况;
2.ATA单证册办理过补签单证册的情况;
3.需向国外担保商会预先调整的情况;
4.对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国外部分(或全部)或留购、或赠送、或放弃、或损毁、或丢失、或灭失等情况;
5.申报使用ATA单证册国家/路线与实际使用的国家/路线不符的情况;
6.ATA单证册被退回采取补救措施和提交补充证据的情况;
7.ATA单证册在担保期限内未能核销的情况;
8.有单证册以外证据证明单证册合规使用的情况;
9.ATA单证册在多个国家使用,其中一国提起索赔并结案,但在其他国家海关签注仍有不符合本章(a)要求和存在(b)所描述操作的情况。
 
第四章 核销操作
 
第18条  满足下列要求,签证机构可以自行核销ATA单证册。
1.ATA单证册内各色存根均有海关符合第三章(a)要求的签注和盖章,并不存在第三章(b)所述情况。
2.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有效期内多次往返中国,每一次往返均符合第三章(a)要求,并不存在第三章(b)所述情况。
3.ATA单证册在国外未使用,且同时满足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要求。
说明:在国外未使用指白色有效存根未被签注,与其对应的白色凭证原件未使用,且完好保留在ATA单证册内,
4. ATA单证册在中国和国外均未使用,且满足第10条要求。
说明:均未使用指ATA单证册未被任何国家海关签注,各色存根及与其对应色凭证原件完好保留在ATA单证册内,
第19条  签证机构自行核销ATA单证册按如下流程操作:
1.填写《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附件6),核销人员签字后,复印一份存档,正本给持证人;
2.按照《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中处理意见(1)的要求调整持证人提交的担保;
3.按照本规程第22 条规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