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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核销操作规程(7)

 发布日期:2017-03-30 10:08:00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20条  对不符合第三章(a)签注要求的情况,包括海关签注不完整,和/或有修改,而没有加盖修改章的情况,签证机构不得自行核销ATA单证册和调整持证人担保,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1.填写《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附件6),核销人员签字后,复印一份存档,正本给持证人;
2.按照《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中处理意见(2)操作,告知持证人存在的问题。
3.将ATA单证册中所有海关签注过的单证及其相关文件复印或彩色扫描留底后,退还持证人采取补救措施。
4.持证人采取补救措施后,按照《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中处理意见(3)进行处理。
第21条  存在第三章(b)所述情况的,ATA单证册签证机构不得自行核销ATA单证册和调整持证人担保,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1.填写《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附件6),核销人员签字后,复印一份存档,正本给持证人;
2.按照《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中处理意见(3)的要求请示中国贸促会。
3.填写《ATA单证册核销请示》(附件7);
4.将《ATA单证册核销请示》随附ATA单证册中所有海关签注过的单证及其相关文件原件或原件的PDF彩色扫描件通过ATA业务系统或电子邮件报中国贸促会;
说明:(b1)有续签情况的,随附续签单证册中所有海关签注过的单证及其相关文件原件或原件的PDF彩色扫描件;(b2)有补签情况的,随附补签单证册中所有海关签注过的单证及其相关文件原件或原件的PDF彩色扫描件以及与原ATA单证册有关的原件或原件的PDF彩色扫描件;(b3)需预先调整的,随附《ATA单证册核销处理单》;(b4)在国外留购等所述情况,随附国内外海关出具的关于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状态调整的所有证据文件,如进口报关单、税单、付款凭证、出口报关单等原件或原件的PDF彩色扫描件;(B5)随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b6)退回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随附补充材料原件或原件的PDF彩色扫描件;(b7)担保期限内未能核销的情况,随附《超担保期限未核销ATA单证册列表》(附件8);(b8)随附单证册以外证据文件。
5.严格按照中国贸促会的批复办理相关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