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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1)

 发布日期:2017-05-04 10:56:4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是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信息,用以核对申请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保障行政审批依法实施。由于这类信息尚未实现全国共享,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大量存在,不同程度地加剧了行政审批难,各地呼吁尽早解决此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少无谓证明、奇葩证明,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经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共同研究,现就行政审批中有关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步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提供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服务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公安部牵头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为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工商总局牵头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登记状态等。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牵头通过互联网(事业单位在线网),向全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证书有效期等。

 民政部牵头通过互联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向全社会发布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日期、住所、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状态、注册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