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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4)

 发布日期:2017-05-04 10:59:0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二)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围绕提高可办理率、方便办事的要求,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各自政务服务系统,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简便易用的审批服务。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如申请人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原始证明,与共享核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身份证件或原始证明为准,不得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和个人信息泄露补救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及公民个人隐私。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公民信息仅供办理业务使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明确岗位责任,限定使用范围,防止公民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出售、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目的。因应用不当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地方政务服务大厅(网)按分工承担管理责任。

 各省审改办请于2017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国务院审改办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落实进展情况。各地在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分别向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反映。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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