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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企贴士 | 疫情之下商事仲裁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0-02-29 22:53:0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春节前夕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社会运转与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严重冲击市场主体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少商事合同的履行面临各种困难,极有可能产生各类争议。自福建省工商联开通“特别的援助送给特殊时期的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热线以来,就接到了不少咨询。以下小编就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梳理。
 
Q1.请简要介绍下贸仲福建分会?
A贸仲全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在1956年经当时的政务院(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贸仲是中国仲裁的国际品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贸仲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可以包括各种类型的涉外和国际商事争议,也可以包括国内商事争议。具体案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投资金融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2015年年底,为便利福建地区当事人,贸仲在福州设立了福建分会。
Q2.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有什么好处?
A(1)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威高效、一裁终局、保密性强、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等特点,是国内外知名企业广为信赖和接受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有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才能在争议发生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福建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or in connection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Fujian Sub-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which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ETAC's arbitration rules in effect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rbitration. The arbitral award is final and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2)在签署重要涉外或国际商事合同时,权威专家的建议是:“无仲裁,不交易”。在国内跨地区(不同城市、省份)争议中,为了确保案件免受地方因素干扰,约定权威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化解争议也十分必要。贸仲是我国的国家级商事仲裁机构,不受地方利益羁绊,公信力排名全国第一,在化解跨地区争议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Q3.疫情期间,如何提起仲裁申请?
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有在线立案系统,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以贸仲福建分会为例,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可以登入贸仲委福建分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立案】菜单栏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online.cietac.org/进入在线立案系统。具体操作步骤可浏览“中国贸仲委福建分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欢迎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立案系统》一文。
同时,如果不同当事人位于贸仲设立分会/中心所在的城市,还可以通过贸仲分会/中心实现网络开庭(具体可见“中国贸仲委福建分会”微信公众号“贸仲总分会携手实现互联网仲裁新突破 | 三地同步远程视频连线庭审”一文)。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直接致电0591-87600350。
Q4.新冠肺炎疫情下,当事人能否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
A“查、留、替、评、尽、商、寻”
一查。应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以及约定内容。根据涉案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条款,审慎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如合同客观上能继续履行,建议尽快履行合同以免承担违约责任。
二留。如果客观上的确不能履行,企业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注意保留适当证据,通知时最好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三替。如遇原材料企业、上游供应商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并保存已采取尽力降低损失的措施的相关证据。
四评。商会等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很重要,但企业应正确认识和评估不可抗力事实性的性质和效力,切不可一概视作免责金牌。
五尽。即使是不可抗力主张被客户接受,也应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一旦障碍消除,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六商。与客户积极沟通,争取以和解、协商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继续履约。如不能达成一致,重视商事调解等非对抗纠纷解决方式,节省争议解决成本。
七寻。应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处理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适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的情况。
Q5.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客户所担忧产品是中国制造的顾虑?
A近期许多外贸企业反映,国外买方因担心接收货物而导致病毒传染因而拒收货物、解除合同。首先,我国外贸企业应当安抚客户,告知其根据WHO的官方答复,接收来自中国的包裹、信件是安全的,不会遭受感染风险。其次,国内卖方可考虑提醒买方,拒收或取消订单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卖方亦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其索赔。因遭受疫情的一方为卖方,且买方接收货物并不会导致病毒传染,国外买方接收货物、支付货款等主要义务均不受影响。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若国外客户仍坚持拒收或取消订单的,有一定可能是以疫情为借口的故意违约行为,所以可以适当提示对方该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Q6.贸企业如何防范和应对本次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
A企业不宜贸然依赖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制度拒绝履行合同甚至解除合同,而应做好全面分析,周全规划。在此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另一方面应当树立以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底线思维,做好各项应对和准备工作。具体如下:(1)首先研究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适用的法律与交易惯例。理性考虑法律关系和法律事件的适用,对于是否构成可变更事件,减损事件,调价事件,乃至解除合同事件。(2)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进行沟通。通知的时间、内容、形式及所附证明材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如无约定,则按准据法)执行,避免丧失后续主张免责的权利。如果希望同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协商请求,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如面临合同相对方对不可抗力证书的拒绝,亦应检索合同和交易习惯中关于拒绝的程序与依据是否适当,作为拒绝之合同相对方,同样存在诚实信用原则与精神的考量,研究进一步的方案,促成合同利益的优化。(4)双方均应尽力维持合同履行,及时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协商不成,可以尝试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等低对抗性渠道实现合同目的最大化实现。(5)关注相关国家(地区)采取的管制措施。企业应密切关注与合同履行相关国家(地区)的最新管制措施,提前准备并及时提交相关文件,尽力减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影响。对于将要签约的合同,应当充分考虑相关管制措施可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实现在合同中作出妥当的安排。(6)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为潜在的仲裁或诉讼做好准据准备。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同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三是如考虑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四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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