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服务 > 法规动态 > 正文

企业简易注销工作实务指南(3)

 发布日期:2017-08-23 10:36:4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公告期结束后还有人要提出异议怎么办?
《指导意见》没有明确规定,但总局对文件的解读材料明确: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
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第三步: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个自然日内向工商部门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2)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公告直接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3)登记业务人员首先需要对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企业进行人工审核,重点做好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判断,系统会尽可能进行自动检索并提示。主要包括下列条件:
1、企业是否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4种企业类型;
2、企业是否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45天简易注销公告;
4、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是否被提出异议;(其他部门通过非公示系统提出)
5、企业是否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6、其他不能简易注销的情形。
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
(4)受理简易注销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或不通过。
(5)所有的受理、核准文书与一般注销文书式样一致,文号连用。
 
四、应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时间段 45个自然日 30个自然日 3个工作日
能够开展的工作 1、企业简易注销公告
2、所有人提出异议
企业正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作出决定
1、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冻结所有登记业务,只能报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