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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单证册货物留购、赠送、丢失、损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4-12 16:13:3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ATA单证册是服务于暂准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文件,原则上来讲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应当从暂准进口国/地区全部复运出境回到中国。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发生,比如货物经双方海关同意在暂准进口国/地区留购、赠送、放弃,或者意外情况下损毁或丢失等。如果发生这类情况,持证人一定要规范操作,否则一旦该类单证册被索赔,持证人无法提交真实且效力完备的证据,将有重复缴纳税款的可能性。在此,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持证人应该做些什么,以便避免上述风险。
 
 在海关批准下留购、赠送
 对于从我国暂时出境参展的展品或者商业样品,有时会遇到在暂准进口国/地区找到买家希望在境外销售的情况。此时,货物应办理留购手续,在暂准进口国补做一般贸易进口申报并办理完税手续,并在中国海关补做出口申报,若涉及出口税费的还要予以补缴。对于受进出口许可证件限制的货物,更要特别留意,如海关不允许留购,则应按时复运回国。
 办理留购手续时,应当注意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与ATA单证册的关联性。报关单货物内容应与单证册清单一致。为更好的体现关联性,一般情况下,报关单应标注ATA单证册号码,ATA单证册相应存根也应加注报关单号码,这样就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遇海关索赔可对自身利益予以保护。此外,请持证人务必注意证据的保留,并及时将使用完毕的单证册以及相关证据提交签证机构审核。
 赠送的货物也需要按照以上注意事项办理留购手续。
 
 海关准许后放弃/海关监管下销毁
 实践中,持证人可能因为货物回运的成本高于货物的价值等原因选择放弃货物。根据公约的规定,持证人须获得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和中国海关的核准后,根据双方海关的处理意见,办理放弃手续或由持证人出资在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监管下销毁。销毁后的遗留的任何部件或材料若留作内销应交纳应付各税。在完成相关手续过程中,务必确认双方海关在ATA单证册存根做相应的签注或出具证明文件。
 
 损毁或丢失
 一般来讲,只要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没有从暂准进口国/地区复运出境,无论是损毁或丢失,持证人都有支付进口各税的义务,具体操作请参照以上“留购”的细则。
 
 总而言之,当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状态发生了改变,出现了留购、赠送、放弃、损毁、丢失等变化的情况下,持证人应该主动与暂准进口国海关和中国海关沟通完成相应的申报手续,并保存好包括ATA单证册存根以及海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货物状态调整的函件,并核查该函件是否能够体现与单证册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