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服务 > 商法服务 > 正文

ATA单证册适用的活动

 发布日期:2014-07-23 10:30:3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当我们从事国际间商贸、文化、科技交流活动时,需要将货物
临时从所在国运出到目的国,完成货物的使用目的后,再运回原所在
国,这一过程要从事一系列的通关活动。把货物运出所在国,称为
临时出口活动;货物在运往目的国的途中需经过第三国,称为过境
活动;货物进入目的国,称为临时进口活动;货物运出目的国,称
为复出口活动;运回原所在国,称为复进口活动。海关当局根据国际
公约和国内有关法规准许临时进口或临时出口,称为暂准进口或暂准
出口。 对货物所有人来讲,在上述通关活动中,暂准进口活动是核
心。因为,货物只有被暂准进口后,持证人才有可能开始商贸及其
它交流活动或完成某项专业任务,达到货物预期的使用目的。从通
关方面来讲,暂准进口活动涉及到的问题多,手续复杂,各国对暂
准进口的条件,暂准进口的货物范围等又各有规定。因此,为建立
统一的暂准进口制度,适用上述各种活动,便产生了便利暂准进出
口活动的ATA单证册制度。
 
 
一.暂准进口活动
  ATA单证册制度适用于货物(包括运输工具)从一国暂准进口
尔后又从该国复出口的所有临时进口活动,这表示对任何暂准进口活
动均可使用ATA单证册进行通关,只要:
1.ATA单证册的签发国是《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的
   成员国;
2.ATA单证册符合《ATA公约》和/或《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A规
   定的条件;
3.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所有人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条件;
4.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进口国的缔约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5.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在暂准进口终止时易于鉴别;
6.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7.符合禁止或限制进口要求。
 
 
二.暂准出口活动
  ATA单证册制度的主要宗旨是便利暂准进口,但它也适用缔约
方本国的暂准出口,适用条件由缔约方海关决定。ATA单证册适用
暂准出口货物,对海关和持证人都有好处。为此目的,ATA单证册
包括出口报关单和复进口报关单。公约管理委员会建议,如果目的
国按公约和国内法规接受暂准进口使用ATA单证册,出口国应接受
该单证册替代本国的出口报关文件,即使:
1.出口国不接受所进行的暂准进口活动使用ATA单证册;
2.在国内法规里没有任何条款规定按其它国家暂准进口的便利给
   予暂准出口便利。
 
 
同时委员会确认:
1.出口国海关为出口目的接受ATA单证册,不保证该单证册在进口
   国暂准进口的有效性;
2.出口应遵守某些特别要求,如外汇管制、出口许可证等,ATA单
   证册不能代替这些特别要求;
3.ATA单证册还可以用于货物复进口回最初出口国。
 
    由于ATA单证册签发国担保机构的担保仅涵盖了在进口国关境内
可能产生的进口各税和其它税费,如果暂准出口货物没有复进口,且
需征收出口税的,由海关直接向持证人追索。 
 
 
三.过境活动
  货物(包括运输工具),在到达目的地前,经常需要通过第三
国或在进口国境内转关。过境是指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按规定的条
件通过一国境内,从该国的一个海关入境运至该国另一个海关出
境。转关指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本国关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办理
海关手续,或在入境地已办理海关手续,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
按《ATA公约》规定:ATA单证册只适用过境货物,每一缔约方可接
受ATA单证册中的过境单证办理海关手续。而《伊斯坦布尔公约》
项下的ATA单证册不但适用过境,而且适用转关,扩大了ATA单证册
适用范围。我国即加入了《ATA公约》也加入了《伊斯坦布尔公
约》,但我国海关关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中规
定:对于需经进境地海关运至其它设关地点海关办理手续的ATA单证册
项下货物,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转关手续,对过
境货物,海关凭ATA单证册中过境单证办理进出境手续。这表明,
我国只接受过境活动使用ATA单证册。
 
 
  显然接受过境或转关货物使用暂准进口单证将便利海关和持证
人,但缔约方是否接受过境或转关活动使用暂准进口单证,由其自
己决定,公约没有强制性规定。在开始实施ATA单证册制度前,缔
约方必须将对此问题的决定通知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将通
知公约各成员国。实际上,除克罗地亚、芬兰、印度、爱尔兰、
马耳他、毛里求斯、塞内加尔、土耳其外,其它公约成员国都接受
《ATA公约》项下的过境活动使用ATA单证册。
 
 
  已通知接受过境或转关运输使用暂准进口单证的缔约方,在货
物满足一般条件时,有义务接受暂准进口单证替代本国的相关单
证,而不论目的国是何国,和是否接受该用途货物使用ATA单证
册。反之,目的国或过境国也不应以货物在所经过的国家未作过境
签注为由拒绝接受ATA单证册。在一国未作过境签注不影响单证册
在另一过境国或临时进口国的效力。因为,只要ATA单证册是有效
的,它所提供的担保对上述活动均有效。而这种有效性与过境国是
否对ATA 单证册中的过境单证进行了签注及目的国是否接受无关。
ATA单证册的有效性仅取决于签发国是否是《ATA公约》和/或《伊
斯坦布尔公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担保机构是否是国际联保系统的
成员以及缔约国海关是否在单证册上做了签注。
 
 
四.邮运货物
  由于海关对邮运货物的监管与携带和托运货物不同,通过邮运
临时进口货物是一类特殊的临时进口活动。考虑到接受ATA单证册
用于邮运货物,可能给海关带来不适当管理负担,这样违背ATA单
证册制度的宗旨。因此,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有权对是否接受
ATA单证册用于邮运货物提出保留,缔约方无论接受还是不接受,
必须通知世界海关组织。实际上,成员国中很多国家不接受邮运货
物使用ATA单证册,如:美国、英国、南非、马来西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