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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 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2 09:45:37  文章来源:海南省工信厅  浏览次数:
关于做好2015年度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3〕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了用好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帮助我省中小微企业进一步缓解融资难题,现就2015年海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奖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渔业捕捞、深海养殖及加工。
(二)制造业,重点支持医药、化工、食品、服装、机械、节能装备等。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旅游、物流、酒店服务、广告咨询培训等现代服务业。
(四)工业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等环保产业和节煤节电装备制造产业。
(五)其它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发展政策,且具有地方特色和发展优势的产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单笔担保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符合《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要求。上市公司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陆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联系人:庄蓉;电话:0898-68597602)。
三、申报材料
(一)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5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2)一式5份;
3.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担保合同等复印件各2份并加盖公章。
(二)中小微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一式5份;
2.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凭证(作为贷款实际发放额度的确认依据)等复印件各2份并加盖公章。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5)一式3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申请明细表(附表6)一式3份;
3.银行借款凭证及相关的担保、贷款合同等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四)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报送材料如下: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保费补助申请明细表(附件2)一式3份;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3)一式3份;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明细表(附件4)一式3份。
四、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担保机构(须在本省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下同)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新增担保贷款额的1%。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于获得担保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含)以下的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5%给予贴息;申报期内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500万至1000万元(含)按实际担保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合同期在1年之内的,按合同期限计算发放补贴;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按1年期计算发放补贴。
(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团队奖励:奖励年度发放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量全省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金比例,按其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发放的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为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总额的2‰计算,年度总奖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团队。
五、申报审核
(一)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可从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iitb.hainan.gov.cn)、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审批办网站(www.hizw.gov.cn/spb-6.html)或海南中小企业网(www.smehi.gov.cn)下载通知及相应表格,同时在省网上审批大厅进行申报(详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信厅审批办网站“常见问题解答”栏目)。
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原则上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的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担保机构同时通知受保企业申报。市县政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存档一套申报材料(含申报表格及其它材料)备查。
3.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市县的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市县政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存档一套材料(含申报表格及其它材料)备查。
4.符合申报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分(省)行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提交材料。
5.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省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报材料相关栏目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
6.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共同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二)申报期及受理时限
1.项目实行半年申报制,上半年申报期受理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下半年申报期受理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担保贷款项目申报。请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工作,并按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
2.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在申报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报送当期申报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各分(省)行在申报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报送当期申报材料;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时限为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并在申报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限为申报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的联合审核时限为60个工作日。
请各单位按时申报(具体申报时间查看省工信厅审批办网“通知公告”、“常见问题解答”栏),逾期不予受理。
六、资金拨付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至申报单位。
以上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孙鹏 65239272,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厅审批办 胡泊 65203045;省财政厅企业处 李川 68531765;省政府金融办 王楠 65305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