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长抓不懈,成立银行卡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将支付业务系统安全生产、受理终端(含网络支付接口)安全、支付敏感信息保护等纳入执法检查,统筹做好指导协调、政策宣传、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
(三)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查因银行卡受理终端改装、支付交易验证强度低、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及收到网络攻击等造成的支付服务中断、支付敏感信息泄露、资金损失事件,并依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相关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情节严重的支付机构,还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银发[2016]106号文印发)规定调低分类评级直至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指定银行卡风险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律检查、违规约束机制,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人民银行报备后组织实施,督促会员单位加强自律,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对于本通知规定的报告、报备事项,全国性商业银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组织落实。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