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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2)

 发布日期:2017-11-22 08:38:17  文章来源: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