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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ATA单证册核销操作规程(4)

 发布日期:2017-03-30 10:06:36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15条  白色复出口存根(附件4)审核,符合下述要点要求的签注为正常使用。
1.复出口存根和进口存根的存根号相同,由与进口存根相同的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签注和盖章。
说明:欧盟关境内,复出口存根签注国可以与进口存根签注国不同。
2.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1栏“总清单所述下列项号下暂准进口的货物已复出口”内签注了申报复出口货物的项号。该项号须与白色进口存根上的项号一致。
说明:如果货物分批复出口,除海关按批次签注申报复出口货物的项号外,其它签注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且最终所有批次复出口货物的项号与进口存根上海关签注的货物项号一一对应。
3.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2栏“对已申报但未复出口的货物采用的措施”没有海关签注。
   说明:如有签注,表明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中出现了或留购、或赠送、或放弃、或损毁等情况,不再复出口。
4.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3栏“对未申报且以后也不准备复出口的货物采取的措施” 没有海关签注。
说明:如有签注,表明ATA单证册项下货物中出现了或丢失、或灭失等情况,不再复出口。
5.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5栏“海关关别”,第6栏“地点”,第7栏“日期(复出口日期)”内分别进行了签注。
6.第7栏(复出口日期)内签注的日期没有超出白色进口存根第2栏(货物复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最后日期)签注的日期。
7.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关员在第8栏“签字和盖章”内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关章,如暂准进口国仅有部分关区接受ATA单证册,则应进一步核实加盖关章的海关是否属于接受ATA单证册的关区。
8.暂准进口国/地区海关在第4栏“登记号码”中备注货物复出口海关编号,但该内容属于参考信息,不作为存根审核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