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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05 15:08:42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有力反击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措施,2018年6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则委)发布2018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约500亿美元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为最大程度减轻我行业企业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税则委决定自2019年5月29日施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2018年9月24日加征的约600亿美元商品排除工作另行通知)。中国贸促会作为本次排除工作第三方支持单位,负责开展预审、组织专家评审等技术性工作。
         根据中国贸促会的相关要求,现请海南各行业企业通过在线提交商品排除申请(申报网址:http://gszx.mof.gov.cn),填报说明和操作指南可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2.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海南省贸促会
                           2019年6月4日
 
 
(联系人:黄寿财、张露之,电话:65348239/65397952,手机:13976751322/13178938302 )
 
  
附件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附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2: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
    
    一、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二、可申请排除的范围
        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三、申请方式和时间
       申请主体应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6月3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5日。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9月2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8日。
        四、申请填报要求
       申请排除一个税则税目(8位,下同)商品填报一份表格。申请排除多个税则税目商品的,每个税则税目商品分别填报一份表格。同一个税则税目商品,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会提交信息,且已由行业协(商)会汇总填报的,企业不能重复填报。
        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报排除申请信息,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对相关申请主体所填报排除申请将不予考虑。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排除清单的公布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