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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摩擦预警

 发布日期:2021-07-13 10:58:5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欧亚经济联盟继续对华载重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7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1/281/AD18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1年6月29日第84号公告,决定维持原产自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和4011209000。2014年9月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年12月18日,依据2015年11月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1月17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年11月13日第143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延长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18日。2021年4月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华涉案产品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建议维持2015年第154号决议所确定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二、韩国对华聚酯全拉伸丝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6月1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发布第23-2020-5号案件的最新公告(第2021-8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全拉伸丝(Polyester Filament Fully Drawn Yarn, FDY)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其中,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Zhejiang Hengyi Petrochemicals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25%、新凤鸣集团湖州中石科技有限公司(Xinfengming Group Huzhou Zhongshi Technology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为5.56%、浙江天圣化纤有限公司(ZhejiangTiansh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为8.16%、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Jiangsu Guowang High-Technique Fiber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为9.92%、江苏恒力化纤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Hengli Chemical Fibre Co., Ltd.)及其关联企业为7.10%、其他供应商为6.55%,涉案产品的倾销对韩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但是建议不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韩国税号为5402.47.9000。
2021年1月27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全拉伸丝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该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三、印度对涉华弹性纱线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6月30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企业Indorama India Private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弹性纱线(Elastomeric Filament Yarn)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为小于等于150旦数的弹性长丝纱线,但不包括彩纱和梁式弹性纱线。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2020年12月(12个月),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2018年、2018年~2019年、2019年~2020年及倾销调查期。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54041100项下的产品及5402、5403和5404项下的部分产品。
鉴于目前新冠疫情(COVID-19)的特殊情况,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30天内以电子邮件(发送至:adg15-dgtr@gov.in、adv13-dgtr@gov.in、dir15-dgtr@gov.in和dd15-dgtr@gov.in)的方式向调查机关提交相关信息。
2016年1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弹性纱线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7年3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弹性纱线作出反倾销终裁,建议对中国、韩国、越南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涉案产品分别征收0.48~3.34美元/千克、0~1.90美元/千克、0.36~2.16美元/千克、2.40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2017年5月3日,印度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至2022年5月2日截止。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Initiation%20Notification_EFY_SSR%20%282%29.pdf
 
四、英国延长钢产品保障措施实施期限
2021年6月30日,英国国际贸易部发布公告,决定延长15大类钢铁产品(Certain Steel Products)全球保障措施实施期限,其中10大类钢铁产品适用的措施延长3年,5大类钢铁产品适用的措施延长1年,措施实施方式为配额加超出配额的进口征收25%的关税
2020年10月1日,应英国国际贸易大臣的申请,英国对进口钢产品启动保障措施过渡性立案调查,审查2020年12月31日格林威治时间23点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后,英国对钢产品的保障措施是否应调整、延期或取消。2021年5月21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英国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英国国际贸易部贸易救济调查局(TRID)对进口钢产品作出保障措施终裁。
 
 
五、秘鲁对华鞋类产品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7月7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委员会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El Peruano)发布第200-2021/CDB-INDECOPI号公告,应秘鲁企业Corporación de Cuero、Calzado y Afines y las empresas Calzado Chosica S.A.C.、Poli Shoes S.A.C.、Segurindustria S.A.、Wellco Peruana S.A.和Industria de Calzado Verco y Artículos Deportivos S.R.L.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鞋面为橡胶、塑料或真皮的鞋类产品(不包括凉鞋和拖鞋)(西班牙语:todas las variedades de calzado (sin incluir chalas y sandalias) con la parte superior de caucho o plástico y cuero natural)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审查期间,第001-2000/CDS-INDECOPI号公告确定的、经由第161-2011/CFD-INDECOPI号公告和第209-2017/CDB-INDECOPI号公告延长的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本案调查期为2017年1月~2020年12月。利益相关方可于本公告发布后的六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期限可再延长三个月。2000年1月31日,秘鲁发布第001-2000/CDS-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1.11%~900%的反倾销税。2011年11月30日,秘鲁发布第161-2011/CFD-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鞋面是橡胶或塑料的鞋类产品征收0.22美元/双~26.33美元/双的反倾销税,对鞋面是皮革的鞋类产品征收0.22美元/双~20.66美元/双的反倾销税,对鞋面是其他材质的鞋类产品征收0.22美元/双~26.33美元/双的反倾销税。2017年10月25日,秘鲁发布第209-2017/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产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将第001-2000/CDS-INDECOPI号公告确定、经由第161-2011/CFD-INDECOPI号公告修订的反倾销税有效期延长五年,同时终止对鞋面为非橡胶、塑料或真皮的其他材质鞋类产品(不包括凉鞋和拖鞋)征收反倾销税,自2016年11月30日起生效。该案涉及海关编码6402.19.0000、6402.20.0000、6402.91.0000、6402.99.9000、6403.91.9000、6403.99.9000、6405.10.0000和6405.90.0000项下的产品。原文:https://busquedas.elperuano.pe/normaslegales/disponen-inicio-de-un-procedimiento-de-examen-por-expiracion-resolucion-no-200-2021cdb-indecopi-1969499-1/(“贸法通”综合自: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