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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信用、国际贸易融资、外贸融资担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8 09:53:4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出口
信用、国际贸易融资、外贸融资
担保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4〕2021号)精神,2016年继续对2015年度已经发生出口信用保险、国际贸易融资、外贸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提供部分支持。现将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项目及标准
(一)支持条件
1.在海南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3.在相关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外贸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过国际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外贸融资担保业务。
4.项目单位的同一笔款项没有获得过同级政府财政补贴支持。
(二)支持项目及标准
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项目:2015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7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助;2015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按80%的比例给予保费补助。
2.国际贸易融资贴息补助项目:2015年度发生进口融资业务的外贸企业,按20%的比例给予利息补助;2015年度发生出口融资业务的外贸企业,按70%的比例给予利息和费用补助。
3.外贸融资担保保费补助项目:2015年度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的外贸企业,按70%的比例给予担保保费补助。
4.在同类项目申报中,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
    各相关单位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4〕2021号)规定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须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将申报信息录入商务部“外经贸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商务厅报送。申报材料一式4份,市县商务、财政部门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1份。2016年4月30日截止申报。
三、申报材料及报账凭证时间 
(一)材料要求
    1. 资金申请书(含企业情况简介、上年度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额、申请补助的业务或项目情况介绍、申请资金数额);
    2. 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表、海关注册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4.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 相关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外贸融资担保机构等提供的上一年度国际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外贸融资担保费业务明细的核实证明原件;
6. 国际贸易融资或出口信用保险或外贸融资担保合同和实际支付利息、保费和担保费用的贷记通知或发票或付款凭证等有关凭证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7. 利息、保费和担保费用汇总表(见附件5)
8.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以外币结算的需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即外币兑换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4936元,1欧元对人民币7.0952元,100日元对人民币5.3875元,1港元对人民币0.83778元,1英镑对人民币9.6159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7276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4426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5875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6.4018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4.6814元,1俄罗斯卢布对人民币 0.0883元。
(二)申报项目提供的报账凭证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资金拨付及时间
项目经审核通过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至企业注册地财政局,财政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2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应企业。
    五、其他
该通知及其附件在“海南省商务厅”网站首页“商务专项资金专栏”内的“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联系人:叶健文,0898-65363437、18976849882;李春林0898-65342847、13976093195。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二楼233室、235室
传真:0898-65303190,电子邮箱:wmc_hn@163.com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罗清明,电话:68533706。
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大楼1404室。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4日